刊登日期 : 2022-07-07
《基本法》序言中有以下內容:「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往坊間有一個不準確的說法,就是中國於1997年「收回香港主權」,但準確的說法應是1997年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中國既有的說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強調不承認三條涉及香港的不平等條約,在中國官方立場而言,中國從未有失去過香港的主權。
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在1979年3月接見時任港督麥理浩時曾表態:「我們歷來認為,香港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香港又有它的特殊地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問題本身不能討論。」因此,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並不存在收回香港主權之說法,而是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