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2月2日

國務院要求妥善安置歸國華僑

  1960年2月2日,中國國務院因應大批華僑歸國,發布了《關於接待和安置歸國華僑的指示》要求各地根據國家的需要和個人的志願,妥善安排歸國華僑的工作。

  《指示》要求對歸國華僑帶回的一切行李、物品一律免收關稅,其帶回的一切財產,永遠歸個人所有。

  事源是在1959年11月,印尼總統蘇加諾頒發了著名的第10號總統令,要求在省、縣自治區和州首府以外地區的所有外僑小規模企業和零售企業必須在1960年1月1日前停業。

  印尼政府其後又於1959年8月24日宣布面值100盾和500盾的大額鈔票貶值90%,且將凍結銀行25,000盾以上的存款,此舉令數十萬印尼華僑傾家蕩產,被迫流離失所。

  有見及此,中國政府隨後展開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大規模的海外撤僑行動。

  當時的歸僑根據國家需要和個人志願相結合原則,按籍送往福建、廣東、廣西、雲南等省區。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接待和安置歸國華僑的指示》,廣東省當時便成立了接待和安置歸國華僑委員會,並以文敏生為主任委員,負責接待和安置歸僑工作。據統計顯示,1960年1月至11月底經廣東省黃埔、深圳、湛江、汕頭、海口等地接待的歸僑共124航次,8.8萬多人。其中安置在全省26個國營華僑農場、國營農場和各地廠礦企業的有2.5萬多人,2,363名歸僑學生則被分別送入普通中學或中等技術學校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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