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1-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4年3月1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於1985年4月1日起實施。《專利法》第六十條定明,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專利法》的實施大大保障了專利持有人的權益,起到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作用。
早於1978年,鄧小平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已明確表示,在中國應建立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改革開放的頭十年裏,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先後頒布、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逐步形成。
當年《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中國專利局就收到專利申請3,455件,其中國內申請2,485件,國外申請970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專利歷史的新紀錄。
1985年9月10日,中國專利局出版第一期《發明專利公報》、《實用新型專利公報》和《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並公告第一批已經審定的發明專利申請以及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同一天,專利局還出版了這批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說明書、審定說明書以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同年12月26日,中國專利局再對首批公告的150項專利申請中的138項作出了授權決定:授予發明專利40項,實用新型專利60項,外觀設計專利38項,其中屬於國內申請的111項,國外申請的27項,同時還對5項國防保密專利申請作出了授權決定。
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專利法》及其細則作了三次修改。為配合法律實施,相繼頒布《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關於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問題的若干規定》、《專利代理條例》、《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等法規規章。中國還陸續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達佩斯條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在專利領域中重要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