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6日

中國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1984年4月6日,中國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當中規定:凡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除未滿16歲者和現役軍人,武裝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均應申領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證中顯示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當中的有效期分為10年、20年和長期3種。中國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符合維護社會安定,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需要,同時亦是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

  1984年至1991年間,是中國頒發居民身份證的試點和集中發證階段。根據中央、國務院的指示,1984年發證試點工作首先在北京進行,朝陽門地區是北京市也是全國第一個發證單位,其後再於上海、天津等9大城市相繼開展了試點工作。

  當時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是以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最先發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證是用手工填寫的。由於受當時國內原材料、技術和設備以及工藝水平等限制,使用的印刷設備比較落後,手工操作工序多,不僅難以保證身份證的質量,而且無法安全有效地防偽,因此公安部便於1991年立項進行製證工藝改革與製證設備技術改造,還吸收了地方公安機關製證技術革新成果,創建了中國新的製證工藝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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