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4/03/2021
1980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在廣州召開廣東、福建兩省會議,正式將「出口特區」定名為「經濟特區」。
「特區」起源要追溯到1979年4月的中央工作會議,當時鄧小平對廣東省領導習仲勳、楊尚昆說,劃一塊地方,叫做「特區」,中央沒有錢,你們自己搞。
同年6月, 中共廣東省委隨即提出建立「出口特區」的設想,在經濟上實行開放政策。「出口特區」允許華僑、港澳同胞、部分外國廠商投資設廠,或合資興辦企業、旅遊業,而前來投資的外商須遵守中國的所有法律。
同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深圳、珠海正式試辦「出口特區」,取得經驗後再在廣東汕頭、福建廈門設置。及後直到1980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決定將「出口特區」定名為「經濟特區」,建議廣東應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區建設好,其次是珠海。汕頭、廈門等地則可先進行規劃。
198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國務院提出的在廣東省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設置「經濟特區」的建議。隨後深圳、珠海、汕頭及廈門四座城市成為首批成立的「經濟特區」。
1984年,中央政府進一步開放14個沿海城市。1985年,指定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閩南三角區(廈門、漳州、泉州)、山東半島和遼東半島為經濟開放區。1988年,海南省全島成為「經濟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