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2日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訂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訂,自同年10月23日起生效。

  1972年,中日恢復邦交,其後中國政府按照聯合聲明的規定,為簽訂貿易、航空、航海、漁業等項政府協定而努力,以進一步發展中日兩國的睦鄰友好關係。雙方在1974年簽訂了貿易、航空、航海三協定,翌年又簽訂了漁業協定。這些協定都充分反映了雙方堅持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的精神,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立場,以及進一步發展各個領域友好合作關係的願望。

  由1975年開始,中日雙方就簽訂和平友好條約進行了談判。1978年8月,兩國外長在北京簽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條約規定:締約雙方決心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確定彼此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或武力威脅;願意繼續為開展經濟和文化合作,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締約雙方還聲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太地區或其他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條約中也明文規定了「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同年10月,時任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應邀訪日,兩國在東京交換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批准書。鄧小平參加了互換批准書儀式,並對時任日本首相福田赳夫說,這次締結了條約,從政治上進一步肯定了兩國友好關係,在現在這個動蕩的局勢中,中國需要同日本友好,日本也需要同中國友好。他還指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1972年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繼續和發展。它為兩國的睦鄰友好關係奠定了更加穩固的基礎,為進一步發展兩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流開闢了更加廣闊的前景,也將對維護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產生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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