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31日

全國人大正式通過《澳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於澳門回歸後,即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的憲制性文件,又被稱為「小憲法」,以取代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在明代中葉起即租借予葡萄牙,並在1887年,葡萄牙與大清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澳門至此成為葡萄牙的殖民統治地區。

  澳門回歸進程始於1980年代。1986年6月30日,中國與葡萄牙舉行關於澳門問題的第一輪會談。經過多輪會談後,中葡在1987年4月13日正式簽署《中葡聯合聲明》。根據該聲明,葡萄牙於1999年12月20日移交澳門政權予中國,澳門回歸後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一年,在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並於翌年5月28日在澳門成立諮詢委員會,90名諮詢委員代表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起草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成立後,先後進行三次全面、公開的諮詢活動。及至1993年1月15日,起草委員會修訂、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標誌著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工作已基本圓滿完成。

  最終在1993年3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澳門基本法最後完成立法程序,並由國家主席令第三號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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