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1-02-03
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並於1994年2月3日由李鵬總理正式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實行。
這次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落實在全國推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從而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以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提升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定》同時定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新工時制度施行後,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此法正式將新工時制度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強調兩個「不超過」的工時制度,分別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和「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1995年3月25日,李鵬總理又簽署了國務院令,改進現行的工時制度,規定自該年5月1日起實行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工作5天「雙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