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07/03/2024
1978年3月7日,中國軍事制度迎來重大改革。
當年今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決定》提出,在中國實行義務兵役制,對於加強軍隊建設,加強民兵建設,為中國軍隊積儲後備力量,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為了加速中國軍隊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而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部分義務兵可改為志願兵,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亦作出了適當延長。
自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將恢復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如下:陸軍部隊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為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當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此次的修正案對《兵役法》中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
當中,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亦一律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改為2年,將超期服役的規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