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7日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

  1978年3月7日,中国军事制度迎来重大改革。

  当天,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於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在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对於加强军队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储後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了加速中国军队革命化丶现代化建设,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而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部分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亦作出了适当延长。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当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丶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丶种族丶职业丶家庭出身丶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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