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9日

中国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1999年8月9日,时任科技部副部长徐冠华向媒体宣布,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作为本次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决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设立后,在科学技术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将有可能获得由国家主席亲自颁发的高达500万元的奖金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证书。当中500万元奖金中的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此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两人。

  在设立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同时,中国还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奖”,保留了原有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技术进步奖”,而且奖金也上调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时任科技部副部长徐冠华指出,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创新,鼓励攀登科技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中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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