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共有10条条文,第一条即说明制定原因,“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第二条则表明了“一个中国”原则,“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该法在第三条将台湾问题给予明确定性,指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并且为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干涉。

  在第五条中,《反分裂国家法》强调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和平统一,并在第八条同时表明保留“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在三种情况下适用,分别是“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反分裂国家法》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获2,896票高票赞成通过,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随即在当天签署主席令,宣布正式颁布该法,并自通过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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